人口失踪如何报案

  问:人口失踪需要些什么材料或者证明之类的东西才能立案?

    答:一、人口失踪没有什么立什么案一说;

  二、有证据证明人口失踪可能是由于某种犯罪行为引起,如绑架、婴儿被盗,非法拘禁等,那就涉嫌什么就按什么犯罪做刑事案件处理。民法意义上的“失踪”,只能自己家人出钱出人四处去找,公安不会理睬。

 

    问:异地人口失踪怎样报案

    答:如果是为了找到失踪人,要到公安局报案。请求警方协助。

  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。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。

  第一百六十六条 【宣告失踪】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,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,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

  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(参见民诉见第194195)

  第一百六十七条 【宣告死亡】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,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,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,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,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

  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(参见民诉见第196条,海特法第9)

  第一百六十八条 【公告与判决】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。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,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。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,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。(参见民诉见第196)

  公告期间届满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,作出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。

  第一百六十九条 【判决撤销】被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,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,撤销原判决。